云南大学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1日 阅读次数:

为适当解决我校部分职工同亲属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规范教职工探亲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探亲范围

(一)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教职工

1、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教职工

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享受出国(境)探亲待遇的教职工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3、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4、归侨教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探亲假期

(一)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校不再另给假期。

(二)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三、交通标准

(一)乘坐火车探亲,可凭据硬卧票报销。

(二)乘坐长途汽车探亲,可凭据实际发生的路费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据报销。

(四)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若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报销。飞机票超过车船费部分,由教职工个人自理。

四、旅费报销

(一)车船费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相关报销规定报销。

(二)住宿费

1、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3、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三)出国(境)探亲教职工的旅费报销

学校给予报销境内段(从学校至出境口)往返交通费用。

五、相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

2、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父母和配偶居住在同一城市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教职工探亲旅费凭票报销,发票遗失一律不予报销。

附:云南大学教职工探亲假程序

《云南大学教职工享受探亲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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