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1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支持力度,健全学校青年教师培养体系,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

第二条 “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着眼于学校高层次人才基础性培养和战略性开发,着力于提升我校未来人才核心竞争力。从2014年起,按照“高起点、严要求、重特色、上水平”的原则,5年内分批遴选50名左右在教学科研方面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育。以提供专项生活补贴和研究经费的形式,为其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其开展前沿性、原创性科研工作。通过培育,涌现出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优秀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促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 按照“明确目标,坚持标准,公开选拔,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要求实施“青年英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培育周期为4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协作能力。

2. 身心健康,长期坚持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3.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 在申报当年的123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 具备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能较好地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创新性构想和发展潜力,科研能力突出。

6.受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者,不再参加“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的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业绩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近5年须达到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 篇。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者获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特等奖个人排名前3,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5.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 部。

6.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二、理工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 篇。

2.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

3.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者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特等奖个人排名前3,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5.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 部。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6 项。

7.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8.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的申报和遴选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遴选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申报表》,连同本人近五年业绩材料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申报人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特点,针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提出实际、可行的个人培养目标,明确量化考核指标,同时应提出本人到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学习进修的计划,并填入表格相应栏目。

第八条 单位推荐

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向学校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从培养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的角度出发,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中关于个人培养目标和量化考核指标等相关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修改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九条 学校遴选

学校组织申报人进行公开答辩,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议。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近5年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目前具有的学术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对申报人提出的个人培养目标进行论证,并通过投票确定培育对象的初步人选。初步人选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培育对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学校设立“青年英才培育计划”专项经费,在培育期内向培育对象提供下列支持:

1.专项生活补贴每人每年4万元,按月发放。

2.培育经费文科类每人20万元,理工科类每人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入选“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的培育对象,学校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的申报。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培育对象和所在单位三方签订《青年英才培育计划培育任务书》,培育期限为4年,到期自动终止。学校负责保障对培育对象的经费支持,培育对象应按照任务书的目标开展相关工作,所在单位负责对培育对象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培育对象在填报《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申报表》时,应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关财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完成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不得随意改动,培育期间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2.科研经费分两批拨付,首期拨付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拨付。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使用剩余经费的,可报学校审批后提前使用。学校委托人事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因擅自离岗、辞职、调出等离开学校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培育的,学校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若培育对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资助经费、书面警告、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培育对象的考核采取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退出培育,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收回剩余科研经费。期满考核合格者,若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培育。

第十六条 培育对象受培育期间成果须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须注明“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资助”(英译: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Excellent Young TalentsYunnan University),未按要求注明的成果不得用于本计划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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