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2015年青年骨干教师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出国研修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9日 阅读次数: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安排,2015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和录取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项目

(一)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请按照《2015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请及办理。

根据我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协议期内每年选派并共同资助我校20名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我校为项目直接受理机构,负责我校教师咨询、受理和选拔工作,直接推荐至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项目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1比例共同承担,本次配套部分由学校全额支付。

(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

请根据《2015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请及办理。

省教育厅为云南省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我校正式推荐人员上报省教育厅,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推荐至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

(二)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和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申报访问学者的教师需长期坚持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近两年工作任务饱满,业绩突出,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优先推荐。申请人应为我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受理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到申报截止日期为止,原则上实际在校工作2年以上。对“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入选者可以适当放宽。

(四)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其他出国(境)研修6个月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工作须满1年方可提出申请。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请申请人提前准备外语水平合格材料。

(六)根据项目选派办法,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请提前联系于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取得国外邀请函。

(七)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不接受申请其他项目。

三、申请办法

(一)申报方式

请填写《云南大学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候选人推荐表》(可到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本公章、签署意见,201542日前(星期四)前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同时提交复印件1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我校正式推荐人员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二)时间安排

青年骨干教师项目: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6-420日;第二批920-930日。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公布。

西部项目: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6-420日,录取结果将于20158月公布。

四、对外联系及派出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后公布正式录取结果。

(二)各项目具体派出日期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为准。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三)留学人员需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四)正式录取人员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五)在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五、咨询及联络方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陈老师 65033815

人事处:卫老师 65033841

按照学校关于实施国际化战略和加强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的要求,各单位应在教职工中广泛宣传,并鼓励青年骨干教师积极申报出国研修项目。同时,在确定选派人选时,应优先选派长期坚持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

2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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