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18日 阅读次数:

各院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教育厅制定的《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部署,经人事处研究,现将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今后,聘任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纳入此次认定范围的人员有:

199411以后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尚未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序列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附后。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含二级乙等)。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以上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第(3)项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材料要求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向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的影印件一式二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二份;

5)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6)由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二份;

8)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影印件各一式二份,师范教育类本科以上毕业的申请者,提供本科以上学习期间学籍档案中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成绩和“教学实习”成绩复印件;

9)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提供)一式二份。

3、申请教师资格者,每人交纳20元工本费。

四、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2008325(星期二)下午600前,各学院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汇总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并按照统计人数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等相关资料,同时交纳工本费20元;

22008328(星期五)下午600前,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者按照上述要求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审核有关证书原件,并在影印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有关证书原件退还申请者);

3、各学院按要求审查材料后,在教务处的指导下,成立由学院相关领导任组长、教学委员会和督导组成员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业测评组,参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学习手册》中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将考察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组长签名;

42008331(星期一)下午600前,各学院将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会泽院1006室);

5、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校内非教学单位教职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请各单位统计后先到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查后再由所在单位委托与申请从教专业相关的学院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6、在完成此阶段工作后,学校将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注:省教育厅就本次申报材料作了如下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简历”中的学历按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本科、研究生等由低至高的顺序填写;

2、“修学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情况”一栏,师范类毕业生人员须注明毕业院校、学历层次及“两学”成绩(全日制大学本科层次以上修学合格方可),非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注明参加“两学”考试的时间及结果,按照政策免试的须注明免试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一栏,师范类毕业人员或按照政策免试人员须注明免测原因,其它人员应注明测试情况,按规定签名并盖上组织测试部门的印章。

4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人员须提供学籍档案中心理学、教育学成绩和“教学实习”成绩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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