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5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支持力度,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增进学术交流,提升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负责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展战略,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流动站的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项目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云南省、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监督各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

第六条 各流动站成立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落实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全面负责博士后的选拔,在站期间的管理指导、开题论证、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

各流动站指定联系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指导者和管理负责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指导、检查、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 博士后的招收应与学校学科发展战略和合作导师承担研究课题相结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与流动站所在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

第十条 合作导师应是流动站所属学科和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可延长到62周岁。经上级部门批准延长退休者可招收到退休当年。学校返聘的退休教师,返聘期内可以招收博士后。

经学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安排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第二年博士后的招收资格。

第十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原则上每位合作导师招收且同时在站的博士后不得超过3人。合作导师需要增加招收计划,须经流动站审核同意,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各流动站结合所在单位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10 月底前将下一年拟招收博士后的项目名称、项目经费预算及招收计划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根据各流动站需求和学校整体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及经费支持计划,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计划由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指标,视各流动站的申请情况统筹安排。流动站当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收计划的,其招收指标和经费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十四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凡我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专业所属一级学科的流动站。每个流动站同时在站的我校毕业博士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流动站招收外籍博士后。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流动站所在单位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事宜。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升支持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与校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各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招收计划的限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具体条件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进站申请人与流动站或校博管办联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学习、工作简历、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进站后研究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 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对拟招收博士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经流动站所在单位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申请人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进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正高级专家推荐信,其中1人为申请人博士生指导教师;

3.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6.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流动站、合作导师与本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7.博士后招收类型报告(国家计划指标、云南省计划指标或自筹经费)。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非定向、自筹经费博士毕业生:由毕业单位的学生毕业派遣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身份证明;

2.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提交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3.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还须由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申请人当前身份”第3栏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或另附证明;

4.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1234项可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相应栏目代替;

5.留学回国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6.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可再次申请到另一个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提供前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和博士后证书;

7.辞职人员:提交辞职证明(原所在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或《辞职证明书》(原单位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者,可由当地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证明书》。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按照人社部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200969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8.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进站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查合格,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校博管办向申请人发出录取通知书。

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经批准进站后,人事档案须转入学校。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一个月内进站,办理报到手续。若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开展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经流动站研究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需进行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流动站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填写《云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中期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者,若属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可列为师资储备人员。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半年时间整改,半年后流动站再次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如果考核仍不合格予以退站处理。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云南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进修或访学。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须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问的,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同意,可以出国(境)参会、访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的出国(境)手续由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

如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须借助国(境)外研究条件的,需签订在站博士后出国(境)研究协议,博士后回校后应及时递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以国家资助、云南省资助、学校和流动站资助为主。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相关经费,由流动站自行筹集经费,或由合作导师从其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一部分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另外一部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用博士后日常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新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学校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站工作经费。对于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学校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专项资助,其中2万元用于科研专项资助,8万元作为生活补贴。学校每年根据流动站上一年度在站人数(不含联合招收及延期出站),以每人3000.00元的标准拨付流动站作为流动站运行和博士后培养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工作站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应向学校支付2 万元的业务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云南省和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规划,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各单位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另行筹集经费,自行确定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所余日常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享受国家资助的博士后,提前出站、退站后所余日常经费由学校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三十五条 进站博士后来校报到旅费、行李托运费、探亲旅费由流动站运行经费及合作导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各类社会保险等待遇在原单位享受,生活补贴由流动站根据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和工作业绩提出意见,报校博管会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从学校划拨经费或单位自筹经费中支付。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给予生活补贴,具体额度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租住学校的公寓住房。公寓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收费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规定执行。户口在本市并有固定住所的博士后,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公寓住房。

第三十八条 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研究的,可在昆明市落常住户口。其他人员须提供所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方可办理进站落户手续。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或申请人无就业单位,还须由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意见或另附证明。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但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可凭学校的介绍信到辖区派出所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暂住证。

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按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在站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期间,不解决配偶工作问题;学校积极协助解决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退站管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确因课题需要,应在期满两个月前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内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解决。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退站处理。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1个月。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能批准出站。

1.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CS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面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大篇幅转载的学术论文,每1篇可视同在C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学术论文,每1篇可视同在C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杂志)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视同在SCIEI(杂志)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作为主持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项及以上;

4.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及以上;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其中,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五。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对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和鉴定,检查是否已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并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

达到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出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云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表》;

5.博士后出站报告;

6.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总结及所取得研究成果的清单和复印件。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还应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

2.在站期间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不适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者;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5.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且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因退站给学校和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博士后本人须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退站时,应在办理手续时退出使用学校的公寓住房和其他占用的学校设施设备。如占房不退或未及时退还其他设施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十六条 对出站考核优秀及以上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其作为接收的重点对象,及时补充到教师队伍中。

第四十七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沟通联络,有效整合博士后的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校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四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流动站申请设立工作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五十条 各流动站所在单位应为流动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学校定期对所在单位流动站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过程监督和指导,完善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综合评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3年以上(含3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的新近设立的流动站。

第五十三条 各流动站应按国家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流动站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向校博管办提交评估报告,学校将根据流动站评估结果和建设情况,确定各流动站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和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原《云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云大人〔20051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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