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30日 阅读次数:

为推进学校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帮助新进教职工尽快熟悉学校校情及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目标

通过岗前培训,使新进教职工熟悉学校校史、校情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新进教职工上岗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教风学风打下坚实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超常发展、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培训对象

通过公开招聘、调入、博士后出站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等方式,到校从事教学、科研、教学科研辅助等工作,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均须参加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校史、校情培训:包括学校的校史、校情,学校的定位、特色、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以及学校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包括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成长平台与资源、职业素质要求、职业规划、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

(三)教学能力培训:包括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平台与资源、教学能力研修、教育技术应用、课堂教学观摩及助教工作等。

(四)科研能力培训:包括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科研能力研修、科研与教学互动等。

(五)师德师风培训:包括教职工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廉洁从教等。

四、培训形式

教师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个人自学为辅,由学校和院系共同组织完成。

五、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一)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学评估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管理、培训、考核、考勤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岗前培训原则上应于进校后一年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中止培训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为一年。

(三)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记录培训课程成绩。

(四)岗前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六、纪律要求

(一)参加岗前培训的教职工必须遵守相关考勤、考核制度,培训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遵守课堂纪律。

(二)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所在院(部门、单位)的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

(三)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培训课时总数1/3者,视为本次培训考核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

七、其他

(一)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师上岗的必经过程,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及个人要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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