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4年度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0日 阅读次数: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云教函〔2014256 号)精神,现将我校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层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联合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评选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附件1)和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附件5)。

三、评选范围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创新团队等。

2.“全国模范教师”:学校专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校领导、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校管理人员。

4.“全国优秀教师”:学校专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校领导、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5.“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校管理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四、推选名额

我校可推荐1个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名全国模范教师、1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全国优秀教师、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至省教育厅参加评审。

经研究,校内各院各单位可根据评审条件申报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各1 名候选人上报学校。

五、推选程序

1.各单位应广泛宣传、积极参与本次推荐活动,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推选。

2.学校按程序组织评审推荐并研究决定学校推荐人选。

3.学校将推荐人选及其相关材料报到省教育厅。

六、材料要求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申报单位填写《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6份;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人填写《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6份;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人填写《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纸质版一式6份;

4.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5. 个人材料应于2014625日(星期三)上午12:00 前交所在单位。各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连同本单位推荐工作报告,2014625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报人事处人事科(会泽院1002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发送至人事处徐松同志账户。联系人:卫纯、徐松;联系电话:65033841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6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7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人 事 处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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